2013-12-11

【文章】請借我15分鐘:一個圖搞懂醫療法 59、60 條修正案

【請借我 15 分鐘:一個圖搞懂醫療法 59、60 條修正案】

我試圖用比較簡單的方式跟大家說明,蘇清泉立委將於明天送進立院的《醫療法》59、60 條修法為什麼重要,會如何影響醫事人員的勞動條件(和健康),進而影響到廣大群眾的醫療品質(和健康)。

如果說,將醫事人員勞動條件的規範和保障簡化為三個階段:

[A]完全不受法律規範 -> [B]部分受到法律規範 -> [C]完全受到法律規範

其中,非醫師的醫事人員,例如護理師目前可說處於[B]階段,因為醫療保健服務業(除醫師外)於 1997 年 7 月 1 日納入勞基法,但是適用 84-1 條的責任制工時。所以他們的部分勞動條件是勞資雙方另行約定,再送地方主管機關核查。而醫師目前則是[A],始終未曾納入勞基法,勞動條件不受任何法律規範,所以前醫事處長石崇良去年才會說說:「台灣的醫師每週工時 200 小時也不違法。」(一週共 168 小時)


在 2014 年 1 月 1 日之後,非醫師的醫事人員將排除 84-1 條的適用,有望由[B]走向[C]。而醫師方面,在我們幾年來無數的會議、運動、論述下,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適用 84-1 條的呼聲日漸高漲,政府機關也逐漸鬆口(如監察院今年一月糾正文:「勞委會及衛福部對於住院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已有共識,卻因未能積極處理工作時間予以限制之問題,使住院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時程一再延宕,顯有違失」http://goo.gl/ExTRDT)由[A]走向[B]似乎指日可待。

那,這次蘇版醫療法修正案爭議為何呢?

59 條原條文內容為:醫院應有醫師值班云云,修正案則是將醫師的工時、延長工時、休息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衛福部)另訂辦法規定之」。若通過,會衍生的問題是:
  • 規範籠統。如何另訂辦法無具體說明及承諾?
  • 罰則輕微。違反醫療法 59 條比違反勞基法罰則輕很多。
  • 執行不力。衛福部現行無勞檢之組織編制、部立醫院屢屢上榜血汗醫院,且有球員兼裁判嫌疑。
更嚴重的是,雖然蘇委員說勞基法、醫療法兩法可以並行不悖,但是會不會醫療法過了以後就說醫師勞動條件有保障不需再立其他法呢?而我們徵詢過勞委會以及法律人士,也對兩法「競合問題」有所疑慮,究竟哪個法優先會產生爭議、製造更多問題。

醫師並不幻想可以不需要解決人力問題從[A]到[C]一步到位,而問題在於[B]的過渡階段該由勞基法還是醫療法規範。從蘇委員的法案看來,醫療法帶給我們的是一個不穩固的[B],甚至在規範、罰則、執行都有漏洞的情況下,實質上還是在[A]原地踏步。更虧的是,有很大的可能永遠走不到[C]。

(更多 59 條問題請見http://goo.gl/x07eCT

那 60 條呢?這影響的就更不只是醫師了!原條文是說:醫院應該對危及的病人施予急救這件天經地義的事,但修改的條文則加入:「執行急救措施之醫事人員,其工作時間及延長時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四章之規定」。就以護理師來說好了,原本明年要[B]->[C]了,現在又要倒退為[A]了!

大家會問,急診之類的緊急狀況,如果不用勞基法 84-1 責任制,是否會有害病人安全呢?答案是不會的,因為勞基法 32 條說:「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雇主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40 條也說:「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根據我們徵詢勞委會和法界,是適用於此也有完善的規範的!而修正的醫療法 60 條卻只說不適用勞基法,這連勞委會官員都傻眼問說,那到底適用什麼!再者,所謂「危急」和「急救」到底所指為何?法律中並沒有完備的定義,等於是給雇主大開方便法門。

(更多 60 條問題請見http://goo.gl/XMT4aY

綜上所述,如果蘇版醫療法修正案通過,非醫師之醫事人員將由[B]->[C]的前景開倒車逆轉為[B]->[A],醫師則將在[A]原地踏步而且可能因為[B]的表象而阻絕了走向[C]的機會。這些,都會對醫事人員勞動條件改進的進程帶來莫大的戕害。因此不分醫護的醫療勞動者及相關科系學生,以及關心自身健康的全國民眾,應該全力反對國民黨蘇清泉委員提案(及一干國民黨立委連署)、明天送進立院衛環委員會的醫療法 59、60 條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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