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28

【文章】勞委會說教部應訂實習醫師準則?

勞委會:教部應訂實習醫生準則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9/8109031.shtml?ch=fb_share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劉傳名對此說明,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定義為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勞工於試用期間,如有提供勞務並領有薪資報酬者,則其與雇主間有僱傭關係。但學生到校外實習,和企業主間非聘僱關係,是協助訓練,不適用勞基法。
劉傳名說,實習學生在定義上不屬於勞工,實習醫生也不在技術生範疇內。但實習醫生的權益保障爭議,問題就在於各家醫院實習醫生個案的工作狀況不一。
要有效防範血汗醫療問題,劉傳名建議,應先由教育部比照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從源頭明確訂定實習醫生工作規範或工時範疇,否則勞委會無從依據介入查察每個實習醫生個案,是否有過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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